浙江赵先生肯定明白这个道理,但他却没有守住诚信为本的底线,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。

去年5月,赵先生找到程先生,说程先生借了他15万元,已经三年多了,让程先生尽快还款,同时支付相应的利息。

程先生大吃一惊,给赵先生说:“我什么时候借了你的钱啊?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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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2018年10月17日借的,有你写的借条”,赵先生平静的回答,但是不让程先生看借条。

“赵先生,你这是无中生有,你忙吧,我还有事。”

“好吧,我们法院见”,赵先生依然很平静。

一个月后,赵先生向法院起诉称,2018年10月17日,因资金周转困难,程先生找他借钱15万元,并出具一张借条,承诺二年后还款。但是,时至今日,程先生依旧没有归还借款,请法院判决程先生归还借款15万元,并支付相应利息。

庭审过程中,程先生说,这15万元不是借赵先生的钱,而是借赵先生所说的“公司”的钱。

程先生还说,他在借15万元的当天,即2018年10月17日,已经向赵先生所说的“公司”员工孙先生支付利息33750元,后来断断续续给孙先生归还利息,合计78750元。

赵先生不认可程先生的说法,并拿出程先生写的借条。

程先生看了看赵先生拿出来的借条,说当年(2018年10月17日)双方签借款条时,没有填写借条中的出借人、利率和具收人,这三处均是空白,所以他不认可这张借条。

赵先生坚决不认可程先生的说法,一再强调,程先生2018年10月17日出具借条的时候,已经填写了借条的三处空白。

这个时候,承办法官询问赵先生:“既然借条中上述三项空白处在2018年10月17日已进行填写,为何起诉时,你提交给法院的借条复印件中,这三处仍是空白?”

赵先生张了张嘴,沉默不语,稍后说这是复印店复印错了,没过一分钟,又说这是立案提交材料的问题。

针对2018年10月17日的借条,承办法官当庭一一指出赵先生的不合理之处,赵先生始终无法自圆其说,最后当庭承认自己撒谎,坦白借条中上述三处空白是自己起诉后才填上去。

借款人程先生向法院提交了自己在2018年10月17日,给孙先生33750元的转账明细。

法官发现赵先生的银行账户,在2018年10月17日也有一笔33750元的进账,但看不出谁是转账人。法官询问赵先生,这是谁在2018年10月17日转给他的33750元?是不是程先生口中的孙先生,赵先生一会说不是,一会又说自己想不起来了。

随后,承办法官向银行依职权调查,确认赵先生2018年10月17日那笔33750元的进账的转账人,就是程先生口中的孙先生。

在法院依法调取的证据面前,赵先生无话可说,承认了自己的错误,并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处罚。

法院认为,赵先生在庭审中作虚假陈述,其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,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相关规定,决定对赵先生处以1万元的罚款。

以上事件来自《今日说法》。

其实,赵先生的行为就是俗话说的“自己捉个虱子咬自己!”

谎言总是谎言,一个谎言即使用十个谎言来支撑,也无法自圆其说,最后总会被揭穿!